土地征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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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能否执行政府部门财政性资金?

人民法院能否执行政府部门财政性资金?

案例索引《王化作、彭永录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案》【(2019)最高法执复38号】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关于能否执行政府部门财政性资金的问题,本院在《关于能否强制执行甘肃省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请示的复函》(2001)执他字第10号复函的答复意见中明确,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其用途国家有严格 发布日期:08-04
政府不能选择性执法,颁发土地证就成为其法定义务

政府不能选择性执法,颁发土地证就成为其法定义务

【基本案情】2002年,李红章、李万章、吕春山向新密市国土局提出颁发土地使用证申请,但新密市国土局一直不同意办理。2007年,新密市国土局将已经出让给李万章、吕春山的国有土地又挂牌出让。李红章、李万章、吕春山于2010年4月27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挂牌出让行为,判令新密市国土局、新密市政府颁发土地证。登封市 发布日期:08-03
第三人撤销之诉可否针对判决事实

第三人撤销之诉可否针对判决事实

案例索引《海兰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西宁银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案》【(2020)最高法民终150号】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是为了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的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原判决是否撤销既要审查主体是否适格,还要审查原判决内容的错误是否损害第三人 发布日期:08-03
未经配偶同意,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系无权处分,对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未经配偶同意,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系无权处分,对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财产共有人的同意,配偶在该保证合同中未签字并不影响签字一方个人保证责任的成立与生效,签字一方以个人财产提供的担保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其在未征得配偶即财产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承诺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系无权处分,配偶对此不予追认的,该承诺无效,并对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案例索引:(2018)最高法民 发布日期:07-31
非EMS催收通知且无法确认送达,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非EMS催收通知且无法确认送达,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案例索引:(2015)民申字第134号本院认为,丹阳农行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法释(2008)11号第十条的规定和(2003)民二他字第6号答复。根据法释(2008)11号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 发布日期:07-31
旅游时因疫情滞留,额外开支谁承担

旅游时因疫情滞留,额外开支谁承担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就建立健全多元化解和联动机制,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作出规定。  新冠肺炎疫情在世界范围的蔓延及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对旅游业产生巨大影响。为 发布日期:07-30
最高法院对关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案件审理进程的答复

最高法院对关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案件审理进程的答复

最高法院对关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案件审理进程的答复(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第8869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制定专门司法解释对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管辖权异议行为予以规制和约束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体现着诉权保障、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等价值。但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程序拖延案 发布日期:07-30
在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不能简单适用被告举证原则

在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不能简单适用被告举证原则

【基本案情】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范献林,男,194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玲玲,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晶晶,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兰考县兰青综合商店,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中原路。经营者:蒋永英 发布日期:07-29
释明函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的,具有可诉性

释明函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的,具有可诉性

【基本案情】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国兴,男,193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灏,女,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郑建新。再审申请人周国兴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07-29
海口博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海口市人民政府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海口博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海口市人民政府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一)基本案情  2007年3月,海口博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泰隆公司)通过公开挂牌出让方式取得642351.2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2012年,原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作出的多份函件中,认为涉案土地存在权属纠纷和征地遗留问题,暂缓报建,待问题解决后再进行申报。海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 发布日期: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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