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看新闻

汇都律师有强大的行政法团队,为您提供法律顾问律师和在线律师咨询,帮助您行政法分析为您解决行政法的案例,让您更深入的了解行政法,汇都北京律师事务所专业北京律师咨询团队,汇都北京律师事务所协助与9个国家130多家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力争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力争十佳顾问律师咨询团队,汇都律师全称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

首页>>土地征收维权>>律师看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8-24

案例索引

《江西溪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南湖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2018)赣执复105号】


裁判意见

江西高院认为:本案中,溪远公司既是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借款合同之债连带责任保证人,又是以其名下位于江西省××、艾溪湖××以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洪土国用(2011)第D037号、面积为31086.00平方米、他项权证号为洪国土资高他项(2015)第026号)及该土地所附着建筑物(总面积为17563.70平方米)提供抵押的物的担保人,依照本案执行依据的(2017)赣民终5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如主债务人天祥公司未能履行本案第一审判决第二、三项判决(主合同债务)义务,则中行南湖支行有权对溪远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西省××、艾溪湖××以北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所附着建筑物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执行法院对上述抵押物进行评估和拍卖用以优先清偿本案主债务,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那么,在吉安中院已经受理主债务人天祥公司破产重整申请,且债权人中行南湖支行已经申报全部债权的情形下,复议申请人溪远公司主张中止对该公司的执行程序理由是否成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规定在该法“破产清算”章的“破产程序终结”一节,该法条只是规定破产清算后,债务人虽然应予注销,但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对破产债权未能清偿的部分仍具有清偿义务,并未限定债权人必须在主债务人的破产程序终结后才能向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主张权利。因此,吉安中院受理对本案主债务人天祥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不能发生对溪远公司中止执行的法律后果。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只能选择其一,两种途径可以并行不悖,否则将因为其中一个债务人破产使“连带责任”变成“补充责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连带债务中任一连带责任人均对主债务负有全部清偿义务的法律属性相背离。至于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请示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49号)精神,仅适用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而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清偿破产财产程序期间保证期间届满的情形。本案中,吉安中院受理对天祥公司破产重整之前,溪远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已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并不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

再次,关于双重受偿的处理问题。本案中,如果本案债权人中行南湖支行已经在主债务人天祥公司破产程序中受偿,被执行人溪远公司在执行程序中可以债权消灭或部分消灭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或者对债权人中行南湖支行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等其他途径予以救济。


上一篇:诉讼时效的适用,以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作为起诉时点更为适当

下一篇:干细胞不能当做交易物 买卖合同损害公共利益无效

阅读排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对欠钱不还、直接消失的债务人,有何解决途径?
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可以向儿女主张抚养费吗?
共享用工中,劳动者发生工伤谁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