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8-25
案件索引:(2020)最高法行赔申380号
本院认为,行政行为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违法,当事人再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需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对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单独提起赔偿请求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两种途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当事人先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表明其没有选择向行政机关直接提出赔偿请求的途径,而是选择由人民法院解决其行政赔偿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当事人再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方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在赔偿程序上的选择权。
因此,一、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再审申请人未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判理由错误,应予以纠正。
但本案中,涉案房屋记载的产权人段润堂已去世,该房屋属于遗产,在未进行遗产分割或取得其他法定继承人授权情况下,段英以自己名义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主体不适格。段英以其他法定继承人曾在证据交换时到过法庭即认为其他法定继承人已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对诉讼程序和诉讼参加人规定的错误理解,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一、二审法院以此裁判理由驳回段英的起诉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