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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博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海口市人民政府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海口博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海口市人民政府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一)基本案情  2007年3月,海口博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泰隆公司)通过公开挂牌出让方式取得642351.2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2012年,原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作出的多份函件中,认为涉案土地存在权属纠纷和征地遗留问题,暂缓报建,待问题解决后再进行申报。海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 发布日期:07-28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及于土地使用权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及于土地使用权

案例索引《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2019)最高法执监470号】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等转让的,所占用范围内的 发布日期:07-27
执行标的物已执行完毕是否等同于执行程序终结

执行标的物已执行完毕是否等同于执行程序终结

案例索引《韩胜强、孙艳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2019)最高法执监488号】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本案申诉人申诉理由主要为被执行人唯一财产被裁定以物抵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予以执行回转,并支持其参与分配。本案异议、复议裁定主要以其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等理由从程序上予以驳回。故本案审查的重点问题是韩胜强对以 发布日期:07-27
如果公安机关在合理期限内一直未确定有犯罪事实,法院亦应综合全案情况审查处理

如果公安机关在合理期限内一直未确定有犯罪事实,法院亦应综合全案情况审查处理

【基本案情】再审申请人沈家勇因诉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漳县政府)、湖北省南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关镇政府)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行终89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6889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 发布日期:07-24
法院在工商局冻结股权的行为能够视同所在公司的协助执行义务已产生了吗?

法院在工商局冻结股权的行为能够视同所在公司的协助执行义务已产生了吗?

案例索引《泉州威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2019)最高法执监416号】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8条规定:“有关单位或公民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 发布日期:07-24
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2月27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对一起环保行政处罚上诉案件进行互联网庭审。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松江区生态局)局长金正斌、上海市松江区司法局局长莫桂兴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均通过互联网方式线上出庭应诉,该案由上海一中院行政庭庭长周峰担任审判长。这是该院首次尝试采用互联 发布日期:07-23
《民法典》699条解读:共同保证人之间是否存在相互追偿权

《民法典》699条解读:共同保证人之间是否存在相互追偿权

来源:节选 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上)中国法制出版社 第777页-781页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 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条文解读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 发布日期:07-23
免予处分与不予处分需注意哪些问题

免予处分与不予处分需注意哪些问题

《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对免予处分、不予处分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作出了规定。实践中需要注意:  一是关于什么情形下需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监察机关经立案调查,认为公职人员具有《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政务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作出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 发布日期:07-22
冻结到期债权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有关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变化的是否能对抗执行申请人

冻结到期债权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有关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变化的是否能对抗执行申请人

案例索引《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案》【(2019)最高法执监328号】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次债务人以履行冻结债权后生效的另案调解书为由提出异议,不能当然产生阻却执行的效力。本案协助执行通知在调解书生效前已经发生效力,根据协助执行通知要求,能达公司不得擅自支付到期债权。《最 发布日期:07-22
高院审结“无处认定工伤”案

高院审结“无处认定工伤”案

原告张某在东阿县某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旧村改造生活保障用房2号楼工地进行楼内钉网工作。2014年6月26日10点30分左右,张某在工作时被钢钉崩伤左眼。后张某向被告济南市人社局递交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 发布日期: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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