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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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

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

【基本案情】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杰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许墅村。法定代表人:陈匡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伯鼎,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温岭市大溪 发布日期:07-14
未完成减资要求公司回购的条件不成就时相关担保义务的履行条件是否成就

未完成减资要求公司回购的条件不成就时相关担保义务的履行条件是否成就

裁判要旨1.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失败,请求公司回购股份的不得违反“股东抽逃出资”的强制性规定,而回购股份属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形,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并完成减资程序,否则回购之诉求无法支持。2.在目标公司不能履行回购义务时,作为从属性的担保合同义务履行的前提条件是主合同义务履行条件已成就。现目标公司的 发布日期:07-13
预告登记是否具有破产保护效力

预告登记是否具有破产保护效力

所谓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效力,是指预告登记之后,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究竟是作为破产财产,由破产债权人依破产清算程序进行分配,还是不纳入破产财产,而归属于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即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对该不动产是否享有取回权或者别除权。应当看到,预告登记权利人不同于普通债权人,经过预告登记后,权利人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物 发布日期:07-13
人民法院不能因当事人提出两个互相矛盾的诉讼请求而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不能因当事人提出两个互相矛盾的诉讼请求而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最高法民再1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天生炕。法定代表人:张连忠,该农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民华,该农场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民,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 发布日期:07-10
因嫖娼被抓没去上班,是否属无故旷工

因嫖娼被抓没去上班,是否属无故旷工

2011年4月20日,张某某到丹枫公司工作。2014年6月20日,双方续签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2011年4月20日,张某某签收公司的《员工守则》、《关于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等公司文件。2011年4月20日,张某某到丹枫公司工作。2014年6月20日,双方续签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201 发布日期:07-10
在出租车上捡拾他人遗忘的手机,构成盗窃罪

在出租车上捡拾他人遗忘的手机,构成盗窃罪

邢杰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8)浙03刑终1688号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邢杰,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界首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界首市。因本案,于2018年7月20日被抓获,当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监视居住。审理经过浙 发布日期:07-09
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没有书面请假,属不属于“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没有书面请假,属不属于“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基本案情】上诉人(一审被告)鹿邑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任金瑞,局长。委托代理人史振宇,河南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历峰,鹿邑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郭庆亮,男,汉族,1984年12月14日生,住鹿邑县。委托代理人周国信,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刚 发布日期:07-09
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应依据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确定职工退休时间

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应依据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确定职工退休时间

【基本案情】刘某于1994年10月顶替其父亲到山西省筑路机械厂参加工作,参加工作时其提供的出生日期为1970年11月,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1969年(据1994年8月31日体格检查表)。2010年10月经太原市公安局变更登记,刘某的出生日期变更为1959年1月。2015年7月30日,刘某向单位申请办理退休,山西省筑路机械厂向太原市人社 发布日期:07-08
行政机关不履行告知义务即作出行政处罚的,不属于程序轻微违法

行政机关不履行告知义务即作出行政处罚的,不属于程序轻微违法

【基本案情】2018年8月7日,驾校学员李某在平定县广阳路铁道桥下发现郝某发布的陪练科目三的广告,遂通过电话预约郝某,双方商定当日下午使用郝某的桑塔纳轿车在广阳路上练习科目三。李某驾驶陪练车辆途径平定县胡家庄路段时被交警查获,后移交给平定县交警大队。平定县交警大队立案后进行调查取证,于2018年10月19日制作了 发布日期:07-08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取得民事赔偿后仍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取得民事赔偿后仍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基本案情】常某(曹某军之妻,曹某璐之母)生前系阳高县第一中学在编正式教师。2017年1月11日,常某驾车在上班途中,与李某驾驶的重型汽车碰撞,常某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3月22日,阳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常某为因工死亡。2017年7月14日,阳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0221民初138号民事判决,判令中国 发布日期: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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