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7-10
我们处理征收问题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首先要先确定哪些法院有管辖权。如果管辖错误,那么案件要么法院不受理,要么法院受理后再驳回起诉移送管辖。这么一来徒增累诉,浪费时间。经过分析,涉及征收的行政诉讼管辖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涉及征收决定、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以及与其相关的前置行政行为。这类案件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按法律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类案件如果经过行政复议,因为不动产属于专属管辖,所以仍由该不动产所在地房屋管辖。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的前置行政行为常常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因此,此类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为当地中级人民法院。
二、涉及征收信息公开、注销房产登记等与不动产有一定关系,但不直接影响不动产权属的行政行为。这类案件不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因此这类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这类案件如果经过行政复议,既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在实践中,原告根据上述思路确定受理行政诉讼的法院后,并不是直接向该院起诉,还需要按照跨域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向有跨域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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