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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7-10


2019年6月5日上午,北京石景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京顺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顺宝公司)诉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统计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统计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本案是全市首例因统计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石景山区常务副区长柯永果作为共同被告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的出庭负责人、石景山区统计局局长王彦明作为共同被告石景山区统计局的出庭负责人、石景山区司法局局长倪斐远作为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一同出庭应诉。


原告诉称,被告石景山区统计局于2018年11月27日对原告京顺宝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京顺宝公司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其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京顺宝公司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缴纳了罚款,但对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遂向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2019年2月21日,被告石景山区政府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区统计局做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在诉讼中对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事实情况不持异议,但认为行政处罚结果过重,违反了行政执法比例原则,故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告石景山区统计局辩称,区统计局具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区统计局做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存在的违法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不违反比例原则,而且已经属于在统计执法裁量权范围内从轻处罚。原告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免除处罚的条件。


被告石景山区政府辩称,区政府具有行政复议法定职权,且做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由石景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闫辉担任审判长,与行政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滕恩荣、该庭员额法官张冬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有序发表诉辩意见,审判长结合庭审情况精确归纳了本案争议焦点,即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合法性及处罚幅度的适当性。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常务副区长柯永果代表区政府全程参与应诉答辩,并在辩论中对统计制度的执法特点等内容进行了说明。


该案经庭审及合议庭评议后,石景山法院进行了当庭宣判,认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亦合法正确,因此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表示是否上诉需进一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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