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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5-05-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买卖合同的各种义务,其中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了出卖人的主给付义务,比如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义务,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出卖人的从给付义务,比如交付质量合格证、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保险单、保修单、开具发票等义务。第五百零九条规定了合同中的附随义务,比如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日常商事交易中所涉及的合同基本上为双务合同,双务合同中,依据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等义务,即一方不履行对等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开具发票是从给付义务,是低于主给付义务的次级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只有对等关系的义务才存在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因此,在对方履行了主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不能仅以对方未开具发票这样的从给付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主给付义务。若买受人因为对方未开具发票造成自身的损失,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法官提示:在日常交易中,买卖双方可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发票开具与付款的先后顺序及违约责任,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如“结算时开票”),细化开票类型、税率及时间,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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