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10-12
【案情简介】自2012年11月2日起,南宁市武鸣区政府与某某投资公司签订一系列协议,进行某旅游休闲度假升级改造项目开发。该项目建设用地约11585亩,总投资约130亿元人民币,属2015年度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武鸣区政府于2017年6月14日约谈某某投资公司及其三个股东公司,要求从即日起一个月内,某某投资公司必须将2.1543亿元存入专用账户,否则将启动解除投资协议程序。2017年7月14日,某某投资公司的股东公司致函武鸣区政府,表示愿意垫付资金。2017年7月15日,武鸣区政府向某某投资公司作出《解除协议通知书》,决定解除双方的行政协议。某某投资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武鸣区政府单方解除协议无效,要求武鸣区政府继续履行协议。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行政协议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行政协议有效。由于该行政协议对解除协议的条件约定不明,因此,武鸣区政府以某某投资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将2.1543亿元存入专用账户为由解除行政协议,依据不足。结合某某投资公司已经实际履约情况,以及武鸣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双方应当精诚合作,继续履行行政协议,努力实现促进文化旅游业发展的共同目的。判决:一、武鸣区政府作出的《解除协议通知书》无效;二、武鸣区政府继续履行《解除协议通知书》中所包含的全部协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据了解,目前该项目建设进展顺利。
【典型意义】
涉案项目属于2015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由于行政协议对解除协议的条件约定不明,在某某投资公司的股东公司又愿意垫付资金,涉案行政协议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的情况下,武鸣区政府仅以未在规定期限内垫资为由解除协议,无益于合同目的的实现。案涉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虽然与普通民事协议有所不同,但均要求各方当事人包括行政机关严格履行。行政机关严格履约对弘扬诚实守信精神更有示范作用。人民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协议,有助于维护诚信守约的市场经济基本秩序,同时也保护了投资商的合法权益,增强投资商进一步投资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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