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都新闻

汇都律师有强大的行政法团队,为您提供法律顾问律师和在线律师咨询,帮助您行政法分析为您解决行政法的案例,让您更深入的了解行政法,汇都北京律师事务所专业北京律师咨询团队,汇都北京律师事务所协助与9个国家130多家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力争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力争十佳顾问律师咨询团队,汇都律师全称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

首页>>土地征收维权>>汇都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10-10

案例索引:(2020)最高法民申973号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主张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再审事由进行再审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了十三项再审事由,其中第六项为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七至十三项为程序类事由。可见,尽管程序问题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被认为属于法律适用问题,但在上述法律明确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与七项程序类事由并列的情形下,该处的“法律”显然指向实体法,不应包括程序性法律问题。再审事由法定化、明晰化是审判监督程序的应有之义,也是近年来民事诉讼法修改相关内容所追求的立法价值。面对原审诉讼中可能存在的远多于上述七类事由的程序问题,法律并未一概将其作为再审事由,而是只将其中的严重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程序问题明确为再审事由。如果将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解为其后七项程序类事由的兜底条款,将导致对程序类事由的具体列举失去再审事由法定化、明晰化的意义。因此,作为再审事由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中的“法律”应指向实体法,而不应包括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对该再审事由的解释也印证了这一点。故本案中国银行赤峰分行关于原审应当中止审理而未中止,故应予以再审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同。另外,中国银行赤峰分行所主张的两件行政诉讼案件至今尚未有结果,若该两案件生效裁判结果足以导致本案原审裁判结果失去主要裁判依据,中国银行赤峰分行仍可依法予以救济。


上一篇:购房人以“售后包租”委托开发商管理的方式对房产进行支配的能否视为占有

下一篇:某投资公司诉南宁市武鸣区政府解除行政协议案

阅读排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对欠钱不还、直接消失的债务人,有何解决途径?
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可以向儿女主张抚养费吗?
共享用工中,劳动者发生工伤谁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