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7-06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23日,金林佳园小区业主代表赵某等四人向太原市杏花岭区房产局、敦化坊街办提交申请书,申请成立小区业主大会。2016年11月25日,敦化坊街办发布《关于太原市杏花岭区金林佳园小区项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公告》,筹备组成员包括街道办事处代表、社区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和四位业主代表。2017年5月19日,敦化坊街办发布《关于太原市金林佳园小区业主大会会议讨论事项公告》,告知小区所有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及相关会议议程。2017年7月2日,敦化坊街办发布《关于太原市金林佳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的公告》。2017年9月29日,敦化坊街办发布《关于太原市金林佳园小区项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的公示》,牛某等六人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之后,小区业主大会通过书面方式审议通过了《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出牛某等五人为业主委员会委员。2018年4月17日,金林佳园业委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推选赵某为主任委员,牛某为副主任委员。之后,金林佳园业委会向敦化坊街办提出备案申请,敦化坊街办以业委会选举程序违法为由对备案申请不予办理。金林佳园业委会不服,向杏花岭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12月4日,杏花岭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金林佳园业委会未按法定程序成立、不具有合法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了复议申请。金林佳园业委会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确认敦化坊街办不予备案行为违法;二、撤销杏花岭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三、判决敦化坊街办履行备案的法定职责;四、判决杏花岭区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本案中,敦化坊街办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金林佳园业委会的选举过程不合法,故金林佳园业委会从选举产生之日起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敦化坊街办对金林佳园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具有指导、协助并予以备案的法定职责,其根据业主代表的申请成立了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并对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业主大会讨论事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等事项进行了公示,履行了部分指导、协助职责。之后,敦化坊街办对金林佳园业委会选举过程不参与、不监督,却以选举过程不合法为由,对该业委会备案申请既不盖章也不书面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杏花岭区政府在敦化坊街办未提交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即认定金林佳园业委会未按法定程序成立,不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决定驳回复议申请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判决:一、责令敦化坊街办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金林佳园业委会是否符合备案条件进行审核,并作出书面答复;二、撤销杏花岭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三、驳回金林佳园业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居民数量激增,建立健全城市居民的自治性组织,对于提升人民群众的归属感、获得感和幸福感至关重要。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居民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外代表业主行使管理权和监督权,表达业主意愿和要求,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是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性组织,相关政府部门负有指导、协助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予备案的法定职责。在小区业主依法实施自治活动、成立相关组织机构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科学定位自身角色,履行好指导、协助和监督职责,使广大业主真正回归小区主人地位,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案对于行政机关正确处理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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