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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6-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8〕1号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五)》京高法发(2010)168号

3.对行政主体不予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行为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原告主体资格? 

答: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未备案)与行政主体对业主委员会不予备案的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莫丰源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潘家园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京03行初13号

原告莫丰源(台湾居民),男,1951年11月9日出生,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潘家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松榆里43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贵林,工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黄仕灿,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潘家园街道办事处干部。

原告莫丰源因要求确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潘家园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潘家园街道办事处)未依法履职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莫丰源诉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被告违反上述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义务,原告小区业主委员会自2010年7月4日即应换届选举(居委会说),但被告至今都未能履职完成“责令”、“限期组织换届选举”的工作。本案诉讼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综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违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六条、第五十七条等规定,未依法履职事实为违法行政(不作为)如:对原告业主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至今都没有依法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或者直接指导和监督下的组织换届选举之事实为行政违法;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莫丰源请求确认潘家园街道办事处未依法责令组织×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亦未指导和监督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违法,但该事项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现无证据证明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故莫丰源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提起本案之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莫丰源的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莫丰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莫丰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贾志刚

审判员  胡兰芳

审判员  董巍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怡书记员  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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