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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5-26

2009年间,汤某雇佣李某到泰宁某电站砌石头,同年底该项工程竣工。2011年1月30日,双方经结算,汤某尚欠李某劳务工资31000元,当日,汤某向李某出具欠条1份。

  2013年间,汤某支付了16000元后,尚欠劳务工资15000元,之后,经李某多次催讨,汤某均种种理由拒不支付,无奈之下,李某将汤某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经承办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15000元劳务费分三次支付,每月支付5000元,于今年5月31日前付清。

  5月22日,李某从承办法官手上领到最后一笔劳务费时,激动地连声向法官道谢,至此,该起劳务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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