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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5-26

2017年4月23日,付某为个人娱乐,想养陆龟当宠物,以1400元的价格,通过手机软件从马某(另案处理)处购买赫曼陆龟两只、苏卡达陆龟一只。2018年7月5日,因家属反对饲养宠物龟,付某通过手机软件将陆龟以2888元出售给另一买家(身份待查)。经鉴定:送检的一只乌龟外部特征与苏卡达陆龟相符,另两只乌龟外部特征与赫曼陆龟相符,均为我国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随后,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出售赫曼陆龟两只、苏卡达陆龟一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动机系个人爱好而购买,且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相关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结合岳阳县司法局认为被告人付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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