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8-05
房屋征收决定,是指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一种行政决定。一般来说,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建设单位申请
四个规划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暂停办理扩建及改变用途等相关手续
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入户调查及公布调查结果
对未登记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政府
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并公布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公众意见及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旧城改建项目征收范围内多数人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资金到位证明)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一般来说,审查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主要审查以下三个方面:
(一)公共利益前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前提条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何谓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不特定多数主体享有的,大大超出所需减损的私人利益,具有正当性和公平性的社会公众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列举的公共利益外延中,旧城区改建的争议最大。对于旧城区改建,律师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三点来认定:
一是旧城改建的对象包括危房集中地段、基础设施落后地段和其他确需改建的地段;
旧城改建必须符合比例原则,即在确需征收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旧城改建必须由政府为主体,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实施。如果政府动辄将旧城改建的职权赋予民间营利性机构,或将旧城改建与商业开发合并操作,就难以保证项目的公益性。
(二)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有关房屋征收补偿的主要计划与基本安排。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征收人、被征收人、征收房屋范围、征收期限及补偿安置等事项。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