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7-29
报关单是进出口环节的重要凭单,如果报关单填报错误了应该怎么办呢?实践中报关单填报错误向海关申请删除或者改单,能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海关撤销报关单呢?
【案情简介】成都佳润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委托报关代理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重庆海关(以下简称“被告”)申报出口混合糖浆168000千克,申报过程中,代理公司误将“来料加工”的贸易方式错误申报为“一般贸易”。原告向检验检疫局报检时,该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货物报检单》中载明为“来料加工”,但被告未经核查即将原告的该批货物按照“一般贸易”出口,导致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设立的来料加工手册无法核销。综上,被告的错误行为造成原告被行政处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重庆出口货物报关单》(单号80102015010506XXXX)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注:为简化案情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的规定,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企业于产品出口时,按照出口许可证和出口发票的内容向海关填报的单据。经海关查验确认后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出口产品报关离境的重要凭证,也是申请办理出口产品退税的重要凭证。
报关单是确认货物是否真正出口或者进口,是海关出具的进出口的正式凭证,其作用是:1、企业出口退税;2、企业结汇核销。报关单由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口时填写并向海关申报,同时提供批准货物出口的证件和有关的货运、商业单据,以便海关依据这些单据证件,审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确定关税的征收或减免事项,编制海关统计。
由此可见,报关单是当事人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手续时提交的资料,海关对申报单审查后予以放行,故报关单并非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之规定,原告提起诉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