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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7-25

在行政诉讼法中,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进行行政诉讼的情况,叫作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行政复议前置情况有土地使用权争议、缴税争议两类,还有《国家安全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商标行政诉讼案件需要复议前置吗?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呢?


根据《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商标复审”与“行政复议”的差别在哪里?


首先,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我国行政复议有“条条管辖”和“条块管辖”之分,但无论何种复议方式,被申请人与复议机关都是领导(或指导)与被领导(或被指导)的关系,主体之间的行政地位一般是不平等的(省部级“自我管辖”的除外)。反观商标复审制度,商标局与商评委均是国家工商总局的司局级内设机构,不存在领导(指导)与被领导(被指导)的关系,二者属于平级单位。


其次,提出的方式不同。《行政复议法》第11条规定,行政复议既可书面提出,也可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复议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事项。商标复审中未见有可口头提出的规定,实践中也需采用书面形式,具有“要式性”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差异是处理方式不同。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复议机关可以根据具体行政行为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具体情况而定,分别作出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对因行政机关不作为而申请复议的案件,还可以作出限期履行决定。


比较而言,商标复审案件的处理方式单一得多,以驳回复审为例:商评委只能作出驳回决定(不同于“维持”决定)或(部分)初审决定(不同于“撤销”决定),无法作出“确认违法”决定。且申请人申请复审正是由于对商标局审查决定的不服,商评委也不存在作出“履行决定”的事实基础。


除了以上主要三方面差异外,两者还在“审理范围”、“可否附带审查”、“审理期限”、“复议期间”、“对原行为处理方式”、“行政诉讼时的被告”“起诉的期间”等多方面存在一些差异。因此,大抵可以得出了商标评审不应该归为行政复议的结论。且该结论也基本被商标界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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