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7-15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事实行为、内部行为、国家行为、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
1.具体行政行为
应予受案
行政处罚:警告、行政拘留、罚款、没收、暂扣、吊销。
行政强制:限制人身自由、财产查封/扣押/冻结
行政许可/行政确权/征收征用/不履行法定/侵犯经营自主权/侵犯公平竞争/违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政给付/国际贸易、反倾销、反补贴、信息公开
不予受案
内部行政行为/股价行为/公国安刑事司法行为/调解仲裁/不具强制力指导/与原生效行政行为无改变的重复处理行为/过程性行为(但导致主体事实上终止除外)
行政最终裁决行为(复议裁决)
国务院复议决定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普通签证、外国人居留决定
境外人员强制措施
行政协助执行(扩大或违法执行等假借司法机关名义协助执行的可受理)、信访、劳动监察指令书(属于行政指导,劳动监察决定书是具体行为)
2.行政合同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属于受案范围。
行政合同
水电气等公用设施特许经营协议
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协议
治安处罚担保协议(拘留暂缓执行的协议)
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分阶段履行、减免罚款滞纳金)
国家科研委托协议(国家财政资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公共工程承包协议(为公共利益而建设的)
国家订货协议(保证国防重点建设、国家战略储备)
管理性行政协议
合同起诉期和缴费标准,按行政诉讼法确定管辖法院
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按行政
行政机关不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按民事
3.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附带性受案
有具体行政行为,顺带要求法院予以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只允许审查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和规章排除在外。
管辖:根据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决定管辖法院
可以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
应当备案:上级人民法院;国务院部门呈报最高法、省级行政机关呈报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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