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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7-15

  立案登记制度实行以来,告申庭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坚持有案必立,对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案件及时进行审查,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



基本情况


  近日,起诉人王某前来立案时,立案窗口人员审查立案材料时,发现起诉人起诉的内容并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其进行告知后,起诉人坚持要求立案。立案人员在审核起诉人的材料符合立案条件后,依法进行了登记立案。



  起诉状中王某称,其于2016年10月11日将户籍迁入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某村,2017年1月26日该村向全体村民发放2017年度青苗款时,决定不给予起诉人王某青苗款,起诉人认为其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权利,该村委会不给起诉人相应青苗款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



  告申庭当日出具裁定书,认为王某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中关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依法不予受理。王某上诉后上级法院维持原裁定。



律师说法



  近年来,随着普法宣传力度的加大,村民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村民与村委会之间发生纠纷时,村民开始使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权益。但是根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纠纷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保障双方的权益以及农村的和谐稳定发展双方可以通过其他渠道或诉讼形式进行有效的沟通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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