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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7-11

前言


行政诉讼案件与民事诉讼案件虽然在程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由于两者法律性质的不同,他们在法律的适用和诉讼程序(如举证责任的倒置)等方面存在着巨大差异。因此,对行政纠纷的代理工作也就具有其独特性,需要区别于民事诉讼,对其中的特殊之处进行单独梳理。



接案


行政诉讼案件作为“民告官”的诉讼,其诉讼双方由于是普通公民与与行政机关,对程序的要求要比一般的民事案件要更加严格,当然,也更加有效。所以,对行政诉讼程序的严格把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代理案件的胜诉率,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

行政诉讼案件与民事诉讼案件的第一个区别,就是受案范围的不同。在对案件基本事实进行了解、并经相关材料确认之后,首先要确定该案是否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具体包括以下12种: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常见的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常见的限制人身的强制措施如强制治疗、戒毒、隔离,限制财产的如查封、冻结资金等)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经营自主权的(常见的如侵犯承包经营权、产品定价权、投资决策权、资产处置权、收益权等)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许可证/执照,行政机关不颁发/不答复的(常见的如申请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驾驶执照等)


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拒不履行的(常见的如申请公安机关保护生命财产安全拒不履行的,申请工商管理机关保护消费者权益拒不履行的)


6.行政机关应发放而未发放抚恤金的(伤残抚恤和遗嘱抚恤)


7.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常见的如调取财物而不补偿的、无合理依据加收管理费等)


8.其他侵犯财产权、人身权的案件(兜底型条款,需要据以往法院案例以及律师经验来综合判断,所要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用本条款)


9.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常见的如对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服的,这类案件由于涉案标的大,案情相对复杂,所以在行政诉讼中属于较为常见的纠纷类型,有一定的代理技巧,需要另外整理,在此不赘述)


10.认为行政机关侵犯经营自主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11.认为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变更/解除某些与行政机关签订的协议的(常见的如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


另外,还存在一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这个需要日常积累(如《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不服行政机关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案件,《专利法》《商标法》不服确认专利权、商标权的处理决定案件等)


同时特别注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类型:


1.国家行为(包括行政机关为保卫国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实现对外政策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即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本身,法院无权审查,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决定,法院无权干涉)


3.其他(如调解行为、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法律规定的终局性裁决等)


还应注意,某些案件属于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情形,该类情形也是散见于各部法律、行政法规中,需要日常进行积累(常见的如行政行为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省一级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作出该行政行为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确认原告是否具有诉讼资格,以及被告是否明确、是否具有行政资格(注意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具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


考虑起诉期限,即该行政纠纷是否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详见“行政诉讼常用时效”一文)


考虑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明显违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注意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违法,在诉讼请求中可以考虑直接列出赔偿请求,而无需单独申请国家赔偿)


经过以上步骤后,当事人确认委托意愿的,就可以签订委托合同并办理委托手续了


 

立 案


确认原告、被告、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法院等基本问题(注意行政管辖中存在的特殊规定的整理和搜集,对跨行政区域立案有很大帮助)


撰写起诉状,并交当事人审阅后确定


准备立案证据,主要分为三类:


1.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确实存在的证据(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书面依据,需要根据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来予以证明)


2.证明自己具备某些条件的证据(如拒不颁发许可证、执照类的行政纠纷中,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具备法律规定的颁发许可证、执照的相应条件)


3.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准备其他相关手续,至法院立案(注意某些土地征收、企业改制、以及其他群体性行政争议问题、历史遗留问题,法院内部有相关文件规定,不予立案。遇到这种情况要有耐心、有理性的与法院沟通,切不可急躁)


申请暂缓执行(一般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停止执行,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如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无论法院是否裁定停止执行,这都是对当事人利益的一种积极救济)


根据证据是否存在灭失、事后无法搜集的危险,考虑是否申请证据保全


 

庭 前


代理被告的律师要尤其注意,行政诉讼的答辩期统一为15日,提交答辩和证据的时间绝不可超过此期限(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将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


代理原告的律师领取答辩状,复制相关证据认真研究,撰写质证意见,并视情况针对被告的答辩和证据进一步补充证据;最后对证据进行分组,列明相关证据的证明目的


针对案件情况,撰写开庭提纲


 

开 庭


(与民事诉讼相同之处,本文予以省略)


常见的争议焦点有:


1.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常见的不合法情形有作出处罚的主体非有权机关;作出处罚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处罚人不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应处罚行为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而未减轻等)


2.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本身是否存在合法性(常见的如行政机关依据的规章、决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等)


3.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与行政行为本身具有一致性(常见的如该法律依据并不适用于本案的特殊对象等)


(另外需要注意,行政诉讼不能调解)


 


执 行


(与民事诉讼执行相同之处,本文予以省略)


根据法院要求,提供执行立案材料(各个法院略有不同)


对行政机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规定的义务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律师应当对执行法官予以督促,保障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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