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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8-11

  长沙某小区建于2006年,一直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自2008年起,小区由长沙市某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2016年,物业公司与小区开发商正式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由该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小区物业。

  刘某是这家物业公司的员工,主要负责小区内包括A楼在内的六栋楼房的物业管理,以及电费、物业费的收取。前述的意外,就发生在刘某身上。2018年8月4日下午,刘某在清理A楼楼顶积水时,不慎滑落坠亡。刘某的意外身故给刘家的打击无疑是沉重的,由此也带来了一场纷争。

  刘某家属认为:刘某原系物业公司员工。但是,自2016年7月19日开始,刘某是接受小区A楼全体业主委托,对A楼进行物业管理。刘某与A楼业主之间是雇员与雇主的关系。意外发生当天,因下雨形成楼顶积水,有业主找到刘某,要求刘某前往清理积水,这才导致了刘某的坠亡。因此,A楼全体业主作为雇主,应当对雇员刘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小区A楼业主们对此持不同意见。业主们认为:小区物业服务的主体是物业公司,而刘某一直是物业公司员工。自己与刘某之间并没有直接形成劳务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证明自己的说法,业主们向法院提交了加盖有“某物业公司某小区管理处”印章的物业费、水电费收据。除此,业主们还认为,刘某自身存在过错。楼顶有青苔,遇雨湿滑。派出所出具的报告显示,事故当天,刘某是穿着拖鞋上楼顶清理积水。这说明刘某作为一名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却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意识。

  2019年1月,刘某家属以“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为由,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期间,A楼业主们向法院申请追加物业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获得法院准许。之后,刘某家属认为协商更有助于解决纠纷,申请撤诉。数月间,刘某家属与业主们之间的多番协商均以失败告终。同年6月,刘某家属再次将A楼所有业主诉至法院,要求业主们承担刘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1万余元。

  一审开庭:男子与业主们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刘某与业主们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从2008年开始,小区就由刘某所在的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到了2016年,双方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截止日期是2020年6月30日。刘某滑落坠亡时,物业公司仍处于服务期限内。A楼业主们提交的物业费、水电费等收据,均加盖有“某物业公司某小区管理处”印章,与前述合同形成了证据锁链。加之在刘某家属第一次起诉时,物业公司作为追加的第三人,对公司与小区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并称刘某是公司股东之一,包片负责包括A楼在内的六栋楼房的物业管理。因此,A楼业主们有充分理由相信刘某到A楼楼顶清理积水是履职行为。而刘某家属虽称,刘某是接受A楼所有业主委托,对A楼进行物业管理,但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综上,刘某与A楼所有业主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刘某家属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一审判决:驳回刘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终审:一审法院是否遗漏了案件当事人

  刘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刘家的上诉理由之一,是认为一审法院遗漏了案件当事人,认为一审法院既然认定刘某是物业公司员工,就应当依法追加物业公司为案件当事人,然而,一审法院却没有追加。对此,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家属本可以在一审时一并起诉或申请追加物业公司为案件当事人,但是其并未行使此权利,而且在被诉业主已经向一审法院申请追加物业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刘某家属仍然撤诉。因此,一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再依职权追加物业公司参加诉讼,并无不妥。刘某家属与物业公司的纠纷可另案诉讼。

  此外,关于刘某与业主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的问题,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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