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7-13
所谓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效力,是指预告登记之后,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究竟是作为破产财产,由破产债权人依破产清算程序进行分配,还是不纳入破产财产,而归属于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即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对该不动产是否享有取回权或者别除权。
应当看到,预告登记权利人不同于普通债权人,经过预告登记后,权利人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物权的效力。因此,在破产程序中,应当将预告登记权利人与普通的破产债权人进行一定的区分,对前者的保护程度也应当强于后者。有观点认为,在办理本登记前,如果债务人破产,则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行使别除权而不能行使取回权,笔者认为,关于预告登记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效力,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分别讨论。具体而言,如果在预告登记的义务人被破产宣告前,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的条件已经满足,此时应当允许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从而使得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在实际取得不动产物权后,基于该不动产物权而享有取回权或者别除权。如果预告登记的义务人进入破产宣告后,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的条件尚不满足,此时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不享有取回权或者别除权。因为在预告登记还不具备转为本登记的条件时,就让预告登记权利人处于如同已经完成本登记的物权人所处的位置,则对于其他破产债权人而言是不公平的。事实上,从前述关于预告登记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效力来看,司法解释也只是认可只有当预告登记在查封后可以转为本登记时,预告登记权利人才能排除相关的执行措施。破产程序和强制执行程序都是对债权人的清偿程序,而破产程序更强调的是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因此,在破产程序中更应当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来确定预告登记的效力。毕竟取回权和别除权只能由所有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并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也没有取得担保物权,因而不能行使取回权或别除权。通过采取上述区分的处理方式,能够做到既不过分强化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也使预告登记的债权有别于普通债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旨在将来实现物权变动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也能得到实现,兼顾了各方的利益。
来源:节选 王利明《论民法典物权编中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清华法学》2019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