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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8-09

在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诉讼案件中,原告方需要拿出三个方面的证据:(一)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据;(二)被诉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责的证据;(三)被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证据。


【案例回顾】


顾某是山东省某市一个普通的农民,2017年他突然发现自家的承包地在未被政府征收的情况下,却有人在上面施工。他与施工人员沟通协商多次,也找了上级部门协调,均没有什么进展。


眼看着自家的承包地上的施工仍然进行,顾某心急如焚,他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律师调查发现,该施工单位在承包当地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时,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属于违法施工建设。


随后顾某在律师的指导下向当地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对该施工单位违法施工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超过法定期限,县住建局仍然未有任何查处行动,也没有对顾某进行任何答复。


这时顾某在律师的协助下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对该违法施工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职责违法。


一审庭审时,律师指出,某县某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未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根据《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县住建局对该区域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具有法定查处职责。


超过法定期限,县住建局仍然未有任何查处行动,也没有对顾某进行任何答复。因此,县住建局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面对律师的意见,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


顾某的土地已被征收,顾某与违法的施工行为并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县住建局已经对该违法施工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做出了责令立即停工的行政处罚。


律师认为上述说法显然站不住脚:


顾某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顾某的承包地在该违法施工范围内,顾某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县住建局既然认为其已经合法征收了顾某的土地,就应当拿出相应的证据证明。


县住建局提供的处罚决定送达回执只有复印件,其真实性不能保证。


一审法院认为,县住建局既然认为其已经合法征收了顾某的土地,但未向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对县住建局的这一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县住建局作出处罚决定书后未向被处罚人送达,以致不能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催告督促被处罚人履行义务,县住建局的行为属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确认被告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胜诉关键


在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诉讼案件中,原告方需要拿出三个方面的证据:(一)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据;(二)被诉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责的证据;(三)被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证据。


本案中当事人在律师的协助下,搜集了以上三方面的证据并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最终确认了被告某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成功的为下一步维权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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