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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8-08

关于农村常见的一户多宅是否合法的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是有明确规定的,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现实中常常存在一户村民有几处宅基地且这几处宅基地都是合法取得的情况。但是遇上征收往往只按照一处宅基地给予补偿,通常行政机关的做法是认定其余的宅基地上的房屋为违法建筑且不予补偿。但这对拥有几处宅基地的被拆迁人是相当不公平的。


今天律师就告诉大家哪几种情况下的“一户多宅”是合法的,在征地拆迁中可以主张对所有的宅基地上的房屋都进行补偿。


1.继承父母房子


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所以按照规定来说宅基地是无法被子女后辈继承的。不过,农村宅基地上留有的房子却是农民的私人财产,可以供农民自己支配留以继承。


所以地随房走,如果子女继承了父母的房子,此时子女便享有对宅基地上的房屋的使用权,这种情况下出现的一户多宅是合法的。


2.面积总和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


这种情况是指,一户人家虽然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各处宅基地的面积总和加起来也没有超过当地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这样的情形是合法的。



3.合法买卖获得的住宅


由于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流转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通过买卖获得的宅基地上的房屋也是合法的。


比如说我们有些农民朋友在结婚以前在同村买了个住宅,后来结婚分户,在本村又申请了一块宅基地,建起了住宅,这样就造成了有些农民朋友名下有两处住宅,这种情况也是被允许的。



4.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而另行建房


农村很多达到婚嫁年龄的子女未从父母的户籍中分出,在当地的政策之下这些人是可以分户建房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村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律师提醒广大村民,如果你的“一户多宅”是属于上述的四种情形之一,村委会不能以任何理由强行收回宅基地,倘若强行收回就是违法的。而且如果拆迁方只对你的一处宅基地进行补偿,其余宅基地上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你可以向有关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律师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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