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8-06
一、对违章建筑的限制性措施有哪些?
1、修订草案完善了违法建设查处手段,提高了违法成本。修订草案提到,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办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服务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对没有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不得提供相应服务;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及其他单位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律师认为,对没有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已办理相关服务手续或者提供服务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2、修订草案针对有关机构违规查封违法建设的情况规定了相应的限制性措施。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处置房屋和土地,不得妨碍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在依法处置房屋、土地前,应向规划国土部门了解有关规划情况,涉及违法建设的,在规划国土部门书面告知违法建设处理后,方可处置。
二、违建当事人不配合执法,可按妨碍公务处罚。
1、对于违法建设,修订草案提出要对当事人实施信用惩戒。执法机关将违法建设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情况共享到北京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关部门根据北京市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可以对其采取惩戒措施。
2、对于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未缴纳强制拆除、回填等相关费用,以及受到罚款处理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缴纳罚款的,执法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对不配合执法的行为可认定为妨碍公务行为进行处罚。当事人拒绝、妨碍、阻挠执法部门进入现场,闯入、强行进入或者破坏已查封的现场的,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和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