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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7-30

01 摘要

       

    “行政执行案件中,行政机关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方,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 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从而导致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行政机关)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但实务中,由于行政机关职权及手段的限制,很难在申请执行前或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否有可共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向人民法院提供,从而导致行政执行案件在执行终本后,多数存在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后未能按执行申请的请求执行到位。这种情况下,实践操作中,若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该案应如何启动恢复执行?”



02 专业解答

一、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行政机关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执行案件中,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财产调查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就是说,行政执行案件中,在行政机关首次申请执行后,如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执行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第六条明确规定:“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的执行案件,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很显然,根据该意见规定,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二、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人民法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应依职权恢复执行。


根据2016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的通知(法〔2016〕373号)第九条明确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很显然,无论是《执行规定》还是前述《执行意见》,都已明确,人民法院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法定期限5年内应当定时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人民法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是应依职权恢复执行还是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呢?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和操作,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未对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启动、程序等具体操作进行明确,并且在实践中,由于人民法院处理的执行案件数量庞大,执行人员数量的限制,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恢复执行难以真正落实,但从有利于行政执行案件的执法效率而言,笔者更认同人民法院应依职权恢复执行为佳。


03 律师建议


鉴于人民法院案件工作量繁重,为顺利尽快执行案件,律师在此建议:


1、行政机关在收到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后,可定期主动联系法院,依法催促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如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有利于法院主动依职权恢复执行;


2、行政机关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九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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