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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7-19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复议机关是如何审理复议案件的?



1、审理的内容: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既有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有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2、审理的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审理的依据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只能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立法性的规范性文件。



4、审理中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复议法》第21条的规定确立了复议不停止执行的制度。然而,如果毫无例外地规定复议不停止执行,将可能使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得到执行而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复议法》在确立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该原则的例外:(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依职权决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5、审理的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的审理,最后要作出决定。复议决定有以下四种: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 (3)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 (4)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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