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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4-02-18

共享用工中,劳动者发生工伤谁担责?


    李某是酒店服务人员,被安排至商超企业工作,李某在商超企业工作中受伤,两家企业都不愿为李某申请工伤认定,酒店辩称李某未在酒店工作中受伤,商超辩称未和李某签订劳动合同。

    这种工作模式被称之为共享用工,用工形态并不改变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归属。也就是说,李某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还是酒店,只是被借调至商超企业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因此,本案中,酒店应为李某申请工伤认定,商超企业应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材料,若酒店没有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李某申请工伤认定,李某也可以在1年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在共享用工工伤风险责任的分担问题上,如果两家单位之间有相应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各自承担责任。但是这种约定,并不阻碍李某向酒店主张应由其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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