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都新闻

汇都律师有强大的行政法团队,为您提供法律顾问律师和在线律师咨询,帮助您行政法分析为您解决行政法的案例,让您更深入的了解行政法,汇都北京律师事务所专业北京律师咨询团队,汇都北京律师事务所协助与9个国家130多家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力争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力争十佳顾问律师咨询团队,汇都律师全称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

首页>>土地征收维权>>汇都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9-04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五条。


上一篇:因工负伤无处认定 农民工申请再审获支持

下一篇:公务员、干部必须把家庭放在工作之前----湖南永州市委书记严华的一篇思考文章

阅读排行

【公益同行·反诈护航】北京汇都律所社区反诈活动圆满落幕,用行动守护群众“钱袋子”
北京行政合规律师|企业收到行政处罚后发现事实认定有误,还能申请行政复议吗?薛晓波律师实务指引
北京行政合规律师 | 企业被连续多次检查后经营受影响,面对频繁行政检查应该怎么办?薛晓波律师实务指引
北京行政合规律师|行政机关要求企业限期整改,企业认为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怎么办?薛晓波律师实务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