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都新闻

汇都律师有强大的行政法团队,为您提供法律顾问律师和在线律师咨询,帮助您行政法分析为您解决行政法的案例,让您更深入的了解行政法,汇都北京律师事务所专业北京律师咨询团队,汇都北京律师事务所协助与9个国家130多家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力争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力争十佳顾问律师咨询团队,汇都律师全称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

首页>>土地征收维权>>汇都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7-24

案例索引

《泉州威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2019)最高法执监416号】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8条规定:“有关单位或公民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协助执行义务产生的前提是“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本案中,2016年7月21日,好迪公司将其持有临泉农商行1400万股权转让给他人时,阜阳中院虽已在阜阳工商局办理了冻结,但不能等同于该院向协助执行义务主体临泉农商行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认定临泉农商行的协助执行义务已产生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要求。故阜阳中院作出《责令追回财物(票证)通知书》,以临泉农商行违反协助义务为由,责令其追回好迪公司转移的1400万股权,依据不充分。


上一篇: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下一篇:如果公安机关在合理期限内一直未确定有犯罪事实,法院亦应综合全案情况审查处理

阅读排行

【公益同行·反诈护航】北京汇都律所社区反诈活动圆满落幕,用行动守护群众“钱袋子”
北京行政合规律师|企业收到行政处罚后发现事实认定有误,还能申请行政复议吗?薛晓波律师实务指引
北京行政合规律师 | 企业被连续多次检查后经营受影响,面对频繁行政检查应该怎么办?薛晓波律师实务指引
北京行政合规律师|行政机关要求企业限期整改,企业认为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怎么办?薛晓波律师实务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