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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5-05-15

我国现行法律中,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以下两大类:一类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另一类是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即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认其与自然血亲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子关系,所以这是一种人为设定而法律加以确认的亲子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和继父母子女。对于生母的认定,在现代医学之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技术运用于辅助生殖之前,以往的司法实践根据出生事实遵循“分娩者为母”的原则来确定子女的母亲。但是随着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现代医学之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技术运用于辅助生殖,人类得以利用人工方法达到使人怀孕生育之目的。由于代孕是将怀孕分娩这一环节从不孕夫妻中的妻子一方转移到了其他女性身上,从而背离了“分娩者为母”的原则及由此建立的法律制度,故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尚属禁止。

目前,理论上关于代孕出生的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主要有四种学说:1、血缘说,认为提供精子和卵子的人成为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其理论依据系基于血缘关系来确定父母身份。2、分娩说,认为基于传统民法的“分娩者为母”原则,一般根据分娩事实确定代孕子女的母亲。3.契约说(又称人工生殖目的说),认为根据代孕契约,双方在从事此种人工辅助生殖之前已经同意由提供精卵的夫妇成为子女的父母,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决定。4.子女利益最佳说,将人工生殖子女的父母认定视为类似于未婚男女对子女监护权归属的争执,而以该子女最佳利益作为最终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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