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看新闻

汇都律师有强大的行政法团队,为您提供法律顾问律师和在线律师咨询,帮助您行政法分析为您解决行政法的案例,让您更深入的了解行政法,汇都北京律师事务所专业北京律师咨询团队,汇都北京律师事务所协助与9个国家130多家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力争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力争十佳顾问律师咨询团队,汇都律师全称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

首页>>土地征收维权>>律师看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4-07-16

答: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一篇:未签订正式合同,只有口头协议有什么风险?

下一篇:救助别人时好心办了坏事该承担责任吗?

阅读排行

农村宅基地是否能继承?
货拉拉货物丢失怎么办?
诉讼辅导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能否主张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