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4-07-09
所谓“跳单”,简单的理解是跳过中介,私自签订租赁或买卖合同,实质上是违背契约精神。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法官说法:
近年来,买房需求激增,房产中介行业发展迅猛,交易中“跳单”现象也频频发生,尤其在二手房买卖中介纠纷中尤为凸显。法律中的“跳单”行为又称“跳中介”,是在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后,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服务,而甩开中介人私下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或者另行委托其他中介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跳单”行为的后果,首次将禁止“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对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有利于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