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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9-17

案件索引:(2018)最高法行再69号


【再审裁定】

本院认为,行政行为即使是合法的,如果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也应当给予公正合理的补偿。在行政相对人穷尽行政救济手段仍未得到公正合理补偿的情况下,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根据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擂鼓镇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关闭擂鼓硫铁矿、麻柳湾硫铁矿、规矩特性水泥厂朱家山石灰石矿山采矿的请示》(擂府〔2009〕223号)《关于建议关闭擂鼓硫铁矿和麻柳湾硫铁矿的请示》(擂府〔2011〕107号),以及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95号建议的回复》(北安监〔2012〕64号)等文件,北川县擂鼓硫铁矿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手续齐全的合法矿山。“5.12”地震后,麻柳湾村形成了较为严重的地质灾害隐患,由于该矿山位处因灾失地农民的集中安置点上方,对矿山下方几百余名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威胁,为消除安全隐患,北川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围绕关闭北川县擂鼓硫铁矿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二审法院认定,2012年2月9日,北川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到北川县擂鼓硫铁矿现场调研后,考虑到安全隐患等问题,口头要求停止生产,关闭矿山,北川县擂鼓硫铁矿同意关闭。此后,北川县政府向北川县擂鼓硫铁矿先行支付了职工安置的相关费用2,076,964.5元,但并未对北川县擂鼓硫铁矿的财产损失进行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北川县擂鼓硫铁矿在向北川县政府提交《行政赔偿申请书》未得到答复后,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北川县政府于2012年2月9日要求北川县擂鼓硫铁矿关闭,而54号通知于2012年11月4日才发布实施,故原审法院认为其系因该通知的发布而关闭矿山没有事实依据。由于本案缺乏北川县擂鼓硫铁矿适用于政策性关闭的依据和相关证据,故原审法院以北川县擂鼓硫铁矿对于政策性关闭非金属矿山的补偿行为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北川县擂鼓硫铁矿的起诉及上诉,确有不当。北川县政府关于北川县擂鼓硫铁矿系依法自行关闭不可能获得任何行政补偿的答辩理由,与本案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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