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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9-04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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