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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9-01

案件索引:(2019)豫行终2717号


一审判决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争议土地原系第三人家族老坟地,2009年扩建上海路,原梁庄乡政府允许第三人家族自行处理老坟地,第三人李金山经与家族人协商以有偿方式取得了家族老坟地(即争议土地)的管理使用权不违反法律规定,李付鑫称争议土地系闲置土地由其管理使用并在修路时购买,但是没有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柘城县政府受理第三人的土地确权申请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及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规定,依职权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场勘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答辩意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安定团结的宗旨进行了调解,在调解未果的基础上作出被诉土地确权决定,充分考虑了李付鑫与第三人的实际利益及土地利用现状,符合“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土地处理原则。被诉土地确权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李付鑫所诉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付鑫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安定团结的宗旨去进行,本案被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认定李金山与李付鑫的争议地东邻李付鑫宅基地、南邻李付交与李金山争议地、西邻上海路、北邻李玉亮,没有为李付鑫家宅基地留出路,该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虽然认定点为A、B、J5、J6所围成的土地归李金山和李付鑫及李付交作为公共出路使用,但从现场勘验情况来看,并无此公共出路,处理决定可能导致李付鑫无法出入通行的结果,违背了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宗旨,应认定本案被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上诉人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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