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8-28
裁判要点
本案各方当事人均认可陕州区政府在组织实施补偿过程中实际遵循的安置原则为:以子女年龄、数量等为基础计算农村户,凡户口在本村集体组织的子女,16岁以下子女与父母一起组成1户,16岁以上子女单独成户。因此,陕州区政府在案涉拆迁安置过程中遵循的是按户分配的原则。而《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按人分配拆迁安置、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可以多分一人份的情形。因此,再审申请人关于在案涉拆迁安置和征地补偿中“多分一人份”的主张,与本案安置原则不符,不具有适用基础。
案件索引:(2020)最高法行申5323号
再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以陕州区政府、张湾乡政府未在拆迁安置和征地补偿过程中给予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违反《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陕州区政府、张湾乡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陕州区政府是案涉土地征收实施行为的责任主体,张湾乡政府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根据二审法院查明,本案各方当事人均认可陕州区政府在组织实施补偿过程中实际遵循的安置原则为:以子女年龄、数量等为基础计算农村户,凡户口在本村集体组织的子女,16岁以下子女与父母一起组成1户,16岁以上子女单独成户。因此,陕州区政府在案涉拆迁安置过程中遵循的是按户分配的原则。而《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按人分配拆迁安置、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可以多分一人份的情形。因此,再审申请人关于在案涉拆迁安置和征地补偿中“多分一人份”的主张,与本案安置原则不符,不具有适用基础。同时,为贯彻实施《条例》的相关精神,张湾乡政府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已专门制定落实计划生育法规的奖励政策。综上,一、二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法条链接: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 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二)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