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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6-18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海政复决字〔2020〕59号

申请人:孙某,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申请人: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梅,局长。

申请人孙某不服被申请人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的《关于对北京铭科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举报事项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回复。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经查:2020年1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申请人称其于2019年12月7日在北京铭科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开设的京东店铺“窝窝头投影机旗舰店”购买了两台投影机(以下简称被举报产品),收到后发现品牌为“窝窝头”,型号为A5,制造商为贵州晶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外包装上有3C标识。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产品未取得3C认证,被举报人存在违法销售未经3C认证产品的行为,要求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受理举报事项和立案调查情况,将调查结果书面邮寄举报人并对申请人进行举报奖励。

2020年2月12日,被申请人决定立案调查,并将立案情况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馈至申请人。经被申请人调查,2019年3月20日被举报人从深圳市窝窝头科技有限公司购进20台型号为A5的“窝窝头”投影机,并于2019年12月7日通过其在京东电商平台开设的“窝窝头投影机旗舰店”向申请人销售两台,销售单价为1499元。被举报产品标注了3C认证标识,其取得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为2015010903832333,载明的委托人为贵州晶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者(制造商)为贵州晶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为惠州市几米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发证日期为2018年9月11日,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9日,该3C证书于2019年12月4日被撤销。

2020年3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告知其被举报产品是由贵州晶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生产。

另查,2019年12月11日,申请人在京东电商平台申请退货退款,理由为:投影仪送朋友,贵店的投影仪没有送出去,产品没有拆封,原包装退回。2019年12月14日,申请人完成退货退款。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因申请人在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前,已经完成了被举报产品的退货退款手续,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行为之间已不具有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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