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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8-09

在征地拆迁中,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是至关重要的一步,而且双方一经签订补偿协议,那么就意味着认同此协议,一般情况下,想要撤回可能就比较的困难了。


因此被拆迁人在与拆迁方都自愿的情况下签协议时一定要认认真真的看清楚协议里面是否包含了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补偿款的支付时间以及支付方式、安置房、安置房的面积和土地性质、违约责任等事项。如果发现此协议有问题,那么就要及时的提出来。


不过此时可能会有很多老百姓产生疑问,签订后的补偿协议有机会撤回吗?是不是只要一签协议一按手印就尘埃落定了,不管是不是自愿签的、不管有没有被拆迁方期骗,以逼迫、恐吓手段所签订、不管补偿有多低都没有机会再拿到合理补偿了?针对这个问题,以下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吧!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方与被拆迁人、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行政合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适用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当然也适用于《合同法》。


根据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


不过根据《民法总则》中的相关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同时根据《合同法》中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如果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在以上这些情况下签订的,那么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依法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政府特许行政协议、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其他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除此以外,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还要注意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与我们可以签订拆迁协议的人一定是要拆迁人,而且具有法人资格。


最后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如果没遇到以上的情况,可是在与对方签订完补偿协议后,拆迁方不履行补偿协议合同义务时,被拆迁人可直接拿着协议原件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对方,要求其履行协议相关内容或是支付违约金来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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