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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8-07

引言


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未予补偿的原集体土地上的不动产该如何补偿?跟着锦儒律师一起来看看有关的法律规定以及最高院法官认为应当注意的问题吧。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8月7日,法释〔2011〕20号)第十二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在理解“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规定时应当注意:《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向被征地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规定。而《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是关于“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规定。这两条规定的内容虽然有所不同,但是并非截然分开的规定。如果土地权利人的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按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土地权利人向请求法院支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如果没有请求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有关标准予以安置补偿,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本司法解释对此没有规定。对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搬迁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法院是否可以选择适用《土地管理法》或者《征收条例》呢?土地权利人如果没有请求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有关标准予以安置补偿,可能有两种原因:一种原因是当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高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费用,土地权利人不愿意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进行安置补偿。另一种原因是土地权利人不熟悉有关法律和法规。如果属于前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从充分保障土地权利人权益的角度,尊重土地权利人的处分权;如果属于后一种情形,即使土地权利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也应当注意进行释明,在征求土地权利人的意见之后,作出相应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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