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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8-02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解读:建议起诉人或原告慎提“请求变更行政行为”的诉请。应予变更的,楹庭认为即使是诉请撤销,法官也会判决变更。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解读: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行为,建议起诉人或原告提出该种诉请:(1)越权。(2)违禁——违反法无规定即禁止的原则。(3)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解读:建议将“行政协议”读成“行政合同”。不装比较好。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解读:未予释明的,当事人可请求二审发回重审、指令一审立案受理或继续审理。


律师提示您,请注意以下法定期限,


以免错过维权良机。


(1)《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了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之外,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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