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7-23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此互谅互让,在自主自愿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它有自己独特的组织形式,完整的工作原则、制度、程序,严格的工作纪律,方便灵活、形式多样的工作方法。
行政调解是在国家行政机关的主持下,指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由行政机关主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制度,通常称为政府调解。
司法调解即法院的调解,法院在调解成功后,会出具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具有国家强制力,一方如不遵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调解本身不具有国家强制力,根据最新的《人民调解法》,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可以在三十日内持协议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后,该调解便具有了国家强制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调解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当事人均应具有约束力。因为,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所进行的调解活动,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所达成的协议,都应当自觉履行。
人民调解是由人民调解员主持的调解而行政调解是由相关行政机构组织的这两种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终局效力和执行的效力,也就是说如果达成调解协议但是有人不执行,就只好再去法院起诉了,而不能依据调解协议申请执行。
司法调解是有司法机关主持的调解,这种调解所达成的调解效力具有终局力和执行力,也就是即便是在一审过程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都签收了,那么无论后来如何反悔,都不能针对该调解协议进行上诉,而且这个调解协议可以作为法院执行的依据。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主要是主体不同,组织调解的人员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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