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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7-16

拆迁房屋补偿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很多被拆迁人一直有这样的疑惑,对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不服,政府能否强拆呢?


被拆迁人对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不服的情况下,政府不应直接强拆。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第3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的规定指出,如果被拆迁人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拆迁行政裁决应当中止进行。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八条明确指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九条明确指出。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这样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其后的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这种状况对被拆迁户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也就是说,如果对补偿标准不服,被拆迁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行使上述权利,逾期又不搬迁,当地政府是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的,但是不能由他们自行强制拆迁。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也就是说如果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般而言也不允许强拆。



最后律师要提醒您,如果在拆迁诉讼一案二审未结案的情况下,拆迁主管部门仍然违法作出强拆裁决,进行了强拆,一般而言该违法裁决无效其形成的后续司法或行政强拆裁判或决定也违法无效,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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